医疗暴力现象的跨学科探析

时间:2024-06-25 人气:

摘 要:近两年不断产生的医疗暴力事件将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推向幕前,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如医务人员等一方呼吁社会关注医务群体的人身安全;患者一方主张提高医疗服务。医疗暴力现象的产生不仅是犯罪学和医事法学关注的对象,也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焦点,通过多个学科的分析、探讨医疗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并针对这些成因力求得出一些较为全面完善的对策,缓解医患关系,同时也为转型时期提供改革素材。

关键词:医疗暴力;医疗制度;医疗纠纷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医患矛盾引发的医疗暴力事件不断,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求,依法依规处理医患之间的纠纷。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4家民间组织呼吁,对医院暴力“零容忍”。因此,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惩罚医疗暴力犯罪分子,探索化解医患矛盾的方法。

1 我国医疗暴力的现状

医疗暴力,泛指医疗活动引发的暴力行为,是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场所受到辱骂、威胁或袭击,从而对其安全、幸福和健康的明确或含蓄的挑战,可分为心理暴力和身体暴力,心理暴力包括口头辱骂、威胁和言语性骚扰;身体暴力包括打、踢、拍、扎、推、咬等暴力行为以及躯体性骚扰和强奸(含未遂)。

通过调查发现,医疗暴力现象在我国愈演愈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医疗暴力事件数量逐年上升

医务人员躯体受到攻击、造成明显损伤事件的次数逐年增加,发生医院的比例从2008年的47.7%升至2012年的63.7%。医务人员遭到谩骂、威胁较为普遍,每年每所医院发生的平均数从2008年的20.6次,上升到2012年的27.3次。2012年,参与调查的医院中,有96%的医院的医务人员遭到过谩骂、威胁。同时,恶性医疗暴力事件也不断攀升,其中仅2012年,全国就发生恶性医疗暴力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受伤28人。而仅2013年10月,全国各地就已发生至少6起恶性袭医事件,造成多名医护人员伤亡。最为严重的是当属江温岭第一医院的暴力伤医事件,1死2伤。可见,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已是普遍现象,并且其发生的频率以及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都在逐年上升。

1.2 三级医院、耳鼻喉科成为医疗暴力频发地

据深圳市医管中心统计,去年11月发生在深圳的4起暴力伤医事件中,代表医疗行业较高水平的三级医院,反而是矛盾的集中爆发地。此现象也得到了全国性的印证。对2013年1月以来媒体报道的20件伤医事件进行统计,三级甲等医院发生的伤医事件最多,占比达80%。原因是这类医院诊疗量大、疑难险症多,一旦治疗效果与患者预期不符,容易出现矛盾,医患冲突事件发生频率也远高于一般小医院。

恶性医患冲突逐年上升,并从传统的急诊、手术等医院暴力多发科室向一些普通科室蔓延,见诸媒体的医院暴力仅仅是冰山一角。而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浩被杀案件、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杀医案在内的一些恶性暴力伤医事件中,不难发现耳鼻喉科成“高危”科室。

1.3 施暴者一般具有心理问题

施暴主体主要是患者本人,其次是患者家属和探视者。另外,近年以帮助患者维权为名义介入医疗纠纷、把事闹大以非法获利的“职业医闹”参与施暴的比率也越来越高。

伤医者以30岁至50岁男性居多;其中,五成人有父母离异、本人离婚、被骗婚、未婚及童年不幸等特征;四成人性格内向、孤僻、偏执;三成人曾有精神病史。亦有专家总结,暴力伤医的患者一般具有如下特征:经济条件较差,心理内向自卑,对医疗效果的要求高,其诉求得不到足够重视。

2 医疗暴力现象成因分析

医疗暴力后果严重,就个案而言,会直接导致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从长远来看,则会恶化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导致医疗秩序混乱,影响社会和谐。所以深层探析医疗暴力现象发生的原因,对于缓解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具有深远意义。通过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1 患者方因素

不可否认,大多数去医院就诊的患者都是抱着早日恢复健康的心态,这些是医疗暴力事件的低发人群,但他们在就医时也会有一些负面的心理状态,不恰当的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医疗暴力。因此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对于良性医患沟通的形成很重要。根据临床经验和相关的基础理论,患者的负面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焦虑心理、恐惧心理、抑郁心理、依赖心理、退化心理、猜疑与怀疑心理、愤怒、否认心理。注意,它们不少只是暂时性心理问题,是正常人也会有的心理情绪,远没有达到心理疾病的程度。

2.2 医院及医护人员方因素

在医疗暴力现象中,实施暴力的患者一方承担较多的责任,医院和医护人员一方也有相当一部分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医护人员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不仔细,粗心大意,掉以轻心;对患者或家属服务态度差,冷言冷语,不热情,不耐烦,或有歧视言行;未按规章制度执行,或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以致贻误抢救时机;医疗技术水平差,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病情可能的变化和并发症没有足够的预见性,处理不果断,或过于自信,经验不足又不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不请会诊,不及时转院以致贻误诊治;手术中改变术式、增加或减少手术,没有及时和家属或其委托人沟通签字等。这些行为都容易激起患者不满,加上前面分析患者具有一些负面的心理情绪,,情况一旦恶化,便有产生医疗暴力的危险。另外现在许多患者把就医行为当作普通的商品买卖行为,而不考虑医疗工作是高技术、高风险和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一门科学;有些患者希望老资格医生为其治病,一旦得不到满足,出现一些并发症,就认定是年轻医生造成的;同时有部分医生职业道德低下,收红包,开大处方,在就诊时态度冷漠等行为使患者对整个医疗行业失去了信任。而一些患者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动辄高额索赔或对医生施以暴力,也使医生惧怕医疗事故缠身,纷纷有意识地规避医疗风险,进行防御式医疗。

如今随着医学水平不断地提升,除了癌症、艾滋病等医学界无法解决的难题,其他疾病几乎都可以治愈。所以在这个年代中,人们普遍有这种心理:除非绝症去医院看病都应该被治愈,被治死肯定是医院或医护人员的过错。然而现代医学虽然不断进步,但对很多疾病依然束手无策,这些疾病中有一些是不致命和没有严重副作用的,在现阶段只能靠身体自愈。医疗事故不可避免,但不能因此而讳疾忌医。降低医疗事故最有效的办法是不去医院,大家都不看病的话,肯定不会出现医疗事故,但那样的话很多人会因为延迟治疗而病情恶化甚至死亡,数量要比医疗事故致死的人数多得多。

2.3 医疗制度方因素

除了患者方和医院、医护人员及其之间的因素外,我国现行的医疗制度也遭受诸多诟病,是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一大原因。长期以来政府对医疗财政投入不足,2011年我国政府的医疗卫生支出仅占GDP的1.35%,低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医院也由于经费不足沿用传统的“以药养医”的制度。近8年来,医疗费用高速上涨,中国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平均每年分别增长13%和11%,大大高于人均收入增长幅度,公众经济负担沉重。很多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现在大部分地区的病人看病自费比例仍然较高,抗大病能力低。而且,纳入医保基本药物名录的药物未能真正惠民,医患关系紧张与医疗费用的增长有直接关系。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比例加大,对于自费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治病甚至倾家荡产,对医疗效果有较大的期望值,一旦“人财两空”,容易情绪激动,从而引发医疗暴力犯罪。另外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也不健全,医患纠纷发生后,院方的推诿和默然使医疗纠纷的控制和处理失去最佳时机。在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通过医疗诉讼得到公平合理赔偿时间较长,且费用较高。多数患者因公力救济的高成本,在出现纠纷后更愿意采用私力救济。而医方的不见面不沟通不协商,导致患方怨气越积越多,医患关系进一步升级和恶化。

3 医疗暴力现象对策分析

通过前面医疗暴力现象的成因分析,接下来针对性地从患者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方及其之间的关系和医疗制度几个方面进行对策研究。

3.1 注重心理疏导、防范重点人群

针对普通患者就医时产生的焦虑、恐惧等负面心理情绪,医护人员应注重与患者进行言语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避免患者产生逆反心理。特别是对待具有恐惧心理的患者,应尝试用“共情”的方法去试图理解他的行为和情绪,切不可表现出讥讽、嘲笑或者用自以为幽默的方式去沟通,因为有时候看起来一句玩笑话,比如“啊,这你都害怕啊”诸如此类的措辞会种下激化矛盾的种子,可能会在日后引发纠纷。还有一些患者,他们对医生在诊疗中的期望值极高,他们往往希望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自己并不想参与其中发表意见,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碰到此类患者,可以尝试使用委婉的方式向患者传达医疗信息,以此来转移心理压力,弱化紧张和恐惧的情绪。而对于那些具有极端情绪甚至精神病的患者应当重点监控和防范,避免发生突发事件。

3.2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暴力现象的发生也暴露出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薄弱,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1.确保患者方的知情权,加强院方——患者间的交流;2.贯彻执行医院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杜绝收红包、乱开药等现象;3.完善病案的存档,避免产生纠纷时因不能提供病案而得不到合理的解决;4.对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规范其行为;5.建立健全的医疗机构安保措施,重视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安全,如建立完善的安检、监控系统,并针对突发的暴力事件建立紧急预警机制。

3.3 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目前基本医疗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医疗暴力的一方因素,完善遭受诸多诟病的医疗制度不仅能够减少医疗暴力现象的发生,而且对我国全民医疗也有益处。我国将要建立的基本医疗卫生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继续深化改革医疗体系,完善各个方面的制度,从根源上解决日益加剧的医患矛盾;2.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受益范围,并且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试水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3.保障基本卫生保健的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减弱基础医疗机构的盈利性质,并鼓励民间个人、社会团体及外国资金设立医院。

3.4 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1.改革医疗鉴定制度

首先,完善医疗鉴定体系:成立完善的第三方医疗鉴定机构,聘请或邀请医学界权威人士或医学教授、专家等进行参与或监督;借鉴民事仲裁制度,构建全国及各地方的鉴定成员数据库,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一定的规则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其次,确立明确的鉴定标准:依照医疗事故复杂性的不同,选择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减少目前鉴定制度对同一事故重复鉴定的状况,确立不同等级的鉴定机构只能鉴定一次的规则;最后,医疗事故一般较为严重、紧迫,应当尽量缩短鉴定的时间,同时对鉴定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2.完善医疗诉讼制度

一方面,因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应采取有关措施及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1)提高医疗纠纷诉讼的效率及便捷性;(2)对医疗诉讼费用施行更多的优惠政策,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完善证明方面的规定:(1)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外,针对医疗诉讼中最重要的两类证据材料——病历和鉴定结论做出认证和采信方面的具体规定,以防止欠缺医疗专业知识的法官自由裁量不当;(2)篡改病历构成证明妨碍,除特殊情形外,医方通常应承担举证不能或作出对篡改者不利判断的法律后果。

3.发展和完善医疗纠纷的非讼机制

第一,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以中立身份进行协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第二,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自身建设,落实对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行政处理机制,通过对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推进医患信任;第三,完善制度,增加激励,如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进医患双方更多地协商和解;第四,大力发展针对医疗纠纷的专门性ADR (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应开拓创新,建立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ADR的运用。比如,发展医疗纠纷诉前调解等司法ADR,并通过降低诉讼费用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发展律师或民间团体主持医疗纠纷解决的ADR;以及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处和仲裁机构,仲裁员由医疗专家、卫生官员、法律人士等组成,强调中立性评估和调解,实行一裁终局,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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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徐昕,卢荣荣:“暴力与不信任——转型中国的医疗暴力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

黎林妮(1990-),女(汉族),广西玉林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李军乐(1991-),男(汉族),河南安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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