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无害化处理易制毒化学品现状及对策

时间:2024-07-08 人气:

摘 要:随着国际毒情形式的变化,合成毒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当前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卖情况严重,公安机关在禁毒查缉的过程中每年缴获大量非法走私的用于生产合成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由于公安机关在处理易制毒化学品时缺乏专业的处置机制、专业的背景知识、专业的处理设备,往往存在严重的隐患,甚至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本文将从公安机关处理缴获易制毒化学品处理的现状入手,逐步分析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国际毒潮的泛滥,我国周边毒源地“金三角” 等地区的毒品制造量急剧增加;从国内来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受国际毒情影响合成类毒品的制造在我国开始浮现,由于国内外毒品制造交互作用,导致毒品犯罪分子对各种制毒配制化学品种类需求量增大。与此同时,中国作为化工生产大国,也是化学品生产、使用、出口大国,也成为国内外不法分子妄图猎取易制毒化学品的重要目标。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面临着难以保管储存、回收再利用、无害化销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禁毒执法部门查缉易制毒化学品现状

毒品问题一直是危害人类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难题,当前合成类毒品已逐步取代传统毒品在毒品非法交易中的地位。而许多易制毒化学品恰恰可以直接作用于合成类毒品的制造, 具有潜在危害性。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合成类毒品, 管理好易制毒化学品, 使其不致流入不法分子手中, 实际上就等于控制了合成类毒品生产的阀门。

1.1 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多, 管理工作量大

我国是一个化学品生产大国, 因此需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保证其合法使用, 从源头上减少毒品生产, 掌握打击毒品的主动权。2005 年 11 月 1 日,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后,公安机关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共 23 种。由于把常用的盐酸、硫酸、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等化工产品列入管制范围,因此, 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的单位增多,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增大,不能将现有的警力完全投入到打击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贩运的查处工作中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管理的效率,造成警力的分散,也使得公安机关对已查处的易制毒化学品无暇高效、安全的处置。

1.2 缺乏专业知识,处理专业化难度大

易制毒化学品的查获现场以及后期处理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理化知识的背景,公安机关招录的民警所学专业各不相同,往往缺乏相关系统的理化学知识,同时由于缺少对其在打击易制毒化学品查缉工作的培训,造成在处理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使用方法不当,极容易对民警身体造成伤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查缉民警对已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的后期处理的积极性。

1.3 缺乏统一机制,公安机关单打独斗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涉及公安、经贸、工商、医药、外经贸、海关等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虽有合作,但尚未形成合力。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存在着多个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问题,不利于统一协调。而在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后,仅仅单一的由公安机关保存、销毁,各机关尚未形成合力、多措并举。由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处理易制毒化学品背景专业知识,因此在处理已缴获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不知道如何进行再利用,仅仅以焚烧或掩埋的方式简单处理,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

1.4 缺乏有效监督,处理方式简单粗放

在现实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仅将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进行监督通报,从而放松了对已缴获易制毒化学品后期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很多办案部门不知如何处理已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又缺少行而有效的监督手段,造成很多已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长期被集中存放于仓库、空地等地,或者仅仅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公开掩埋、焚烧粗放化处理,不仅造成自然环境的污染,同时也存有安全隐患。

1.5 重视程度不高,管理机制缺乏

当前,由于公安机关对已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使得对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没有完全融入到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角度来认识, 大部分地区开展毒品打击工作都是以侦查破案为主, 没有把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纳入禁毒工作范畴,亦不重视对易制毒化学品后期的管理、存放等问题。尤其是对日趋严重的易制毒化学品贩运情况,仅仅做到了以打击为主,缺乏对后期处置的认识。与此同时,由于大多数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剧毒、腐蚀等特性,需专门存储地点进行分类存放,,公安机关在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交易的过程中仅将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名称、重量进行记载,很少有对易制毒化学品特性、保存、处理方式进行专门的记录并存放在统一仓库内或旷野空地中,并没有相应的部门对其进行分类储存,也未建立管理数据库,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从而加大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绿色处理的难度。

2 公安机关无害化处理易制毒化学品对策

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公安机关应针对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处理时要注重绿色、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发展理念。

2.1加大宣传,提高保护认识

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强化公安机关打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的同时增强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的意识。明确告知其由于处置不当可能带来的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定隐患,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置,以达到低污染、低排放的要求。把公安机关处置收缴的易制毒化学品对环境污染的负荷降到最低,充分贯彻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正真在工作中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篇章。

2.2 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知识

公安机关应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从事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执法人员除了必须熟悉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还必须具备相关的理化知识。了解每种受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颜色、状态、气味等理化性质,保存方法以及危险性应急处理措施等相关知识。以便能在公开销毁时可以安全利用易制毒化学品本身性质对其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或者以物理、化学的方式进行处理,以期达到无害化绿色处理的标准。注重对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有利于执法人员在查缉、销毁的过程中对自身安全进行保护,更有利于在处置时达到绿色销毁,落实环境保护的各个准则。

2.3 建立制度,提升保管制度

公安机关针对已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需增强其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并形成科学化管理制度。将已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名称、数量、特性进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各个执法部门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数据库, 方便管理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情况的掌握、查询、分析以及为销毁工作做更好的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对易制毒化学品网络化管理,形成台账可以让公安机关各部门成员之间资源共享,了解已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的实况,针对已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明确去向,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已查获情况,分类管理、认真分析研究处理手段能对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4 共创机制,降低危害程度

对已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也应该根据其自身性质分别处理。对可以再利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公安机关可以与药监、安监等部门联合,将可以再利用的已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管理后直接交由相关企业进行回收再利用;面对无法再利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公安机关可以与环保部门、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不同种类的的销毁方法、销毁流程和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对每一种销毁遗留物制订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与之配套的检测方法,确实做到绿色、无害化处理易制毒化学品处理工作;针对即无法再利用也无法绿色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联合危险废置物处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全程参与下将其交给有条件处理的化工企业进行集中销毁。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简单、粗放处理已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在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和打击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工作的同时,需加强对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实行无害化处理的认识,对已查获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存储、回收利用、销毁处理等方面需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真正做到绿色、无害化处理,共同构建绿色环保的自然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杨黎华. 公安机关处理易制毒化学品存在的困难及对策[J].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1,

[2] 杨黎华. 公安机关对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绿色处置[J].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1,

[3] 丘志馨. 试论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J]. 广东警官学院学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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