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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一直是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它给我国的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带来了冲击。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民间投资欲望强烈,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中女性的比例接近一半。本文以浙江省为样本,得出浙江省女性非法集资的特点,并由此出发,分析了女性非法集资犯罪率高是因为女性具有依附性、柔弱性、物质欲望强、人脉广的特点,最后提出了通过改革金融体制、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宽严相济的惩治措施来减少女性非法集资犯罪。
关键词:非法集资;女性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这起从2009年开始就一直吸引着社会各界目光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终于落下帷幕。令人回味的是,吴英、赵婷芝、杜益敏等女性竟然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角。据调查2006至2013年间,浙江省共爆发了一千多起非法集资案件,抓获3542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有1422人,占了40.15%,远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比例。非法集资案件中女性比例之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有必要摸清浙江女性非法集资的现状、特征,探究女性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及处置对策,从而为公安等实战部门的打击策略提供参考。本文以浙江省为样本,,通过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提供的相关数据,试图探析女性非法集资的相关问题。
1 概念界定
《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因此非法集资在法律中尚未有统一的定义,目前一般对其采取《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据此,非法集资包含了《刑法》中的四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本文研究的对象很少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对于样本容量可忽略不计,因此本文中的非法集资只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2 浙江女性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特征
1.犯罪主体身份多样
根据搜集的资料,女性犯罪主体身份涵盖广泛,包括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公司职员、担保公司经营人员、股权投资募集人、金融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无业人员等各种人员。其中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占比最高,达到了32%。近几年,涉案人员中金融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比例有所提高。
2.文化程度偏低
在抓获的1422名女性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920人,占64.7%;高中文化(中专)355人,占25%,大学(大专)文化144人,占10.1%,研究生以上3人,占0.21%。可见,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偏低,然而,近几年女性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中高学历的越来越多。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高学历的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如赵婷芝涉嫌集资诈骗一案,集资金额高达3.6亿元,其主犯赵婷芝有大学文化。
3.女性多为从犯
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女性犯罪嫌疑人很少是主犯,大多是从犯,占了73.4%。他们往往和男性联系在一起,处于胁从或配角的地位。作案团伙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式,往往是丈夫、父亲、兄弟需要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进而使妻子、女儿、姐妹加入其中,帮助他们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家庭式团伙里面是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个家庭里面的成员;另外一种是公司式,即公司领导以业务需要资金为名给员工分配任务,限其在一定时间内筹集资金,员工不得已去进行集资,公司式团伙里面的成员往往是同属一个公司的员工。
3 浙江女性非法集资犯罪率高的原因分析
1.依附性。在相当长的一段人类历史时期,男性在绝大多数领域里都处于中心主导地位,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属品。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我们提倡男女平等,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逐渐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迄今为止,社会生活中仍以男性为主导。在观念领域,男强女弱、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存在;在社会生活领域,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领域较少,有些工作岗位限制女性。所以女性对男性有一定的依附性,使得女性容易受男性的影响参与犯罪,如为了维系感情听从受人、情人的唆使;畏惧权威听从领导的不合法要求。正是因为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在犯罪团伙中女性往往属于从属地位,充当男性的帮凶。
2.柔弱性。女性跟男性相比身体比较柔弱,体力不如男性。一般相对暴力的刑事犯罪如抢劫、故意伤害、盗窃等需要较强的身体素质,女性很难实施,所以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男性居多。而非法集资犯罪不同,不需要身体素质好,更多靠的是个人的信誉、人脉等软性条件,在这些方面女性甚至还比男性占优势,因此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女性比例较其他刑事案件要高很多。
3.人脉广。女性从事非法集资犯罪似乎有着天然的优势。首先,她们人脉广,大部分女性犯罪嫌疑人都是本地人,并且在本地工作、生活,有很多亲戚朋友,长年下来积累了大量的人脉,所以很容易就能筹到钱;其次,她们更容易取得别人的信任,相对于男性,女性更容易给人好感,更容易使人放松戒备,因而一般女性去借钱别人更难拒绝;再次,她们在犯罪团伙中起着“粘合剂”的作用,女性善于处理各方的关系,一个结构松散的团伙往往因为女性的加入而变得更加紧密。
4 减少女性非法集资犯罪的措施
1.改革金融体制。要降低女性非法集资的犯罪率,根本在于降低整个社会的非法集资犯罪率。而非法集资之所以存在,并且屡禁不止,说明民间存在这种资金的供求关系。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小微企业很难从常规渠道贷得资金,在遇到困难急需资金度过难关的时候只能求助于地下钱庄。解决这些问的关键就是金融体制改革:一方面发展“草根金融”,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小额担保公等,并让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使地下的资金浮于地面,纳入监管之下,这样不仅满足了中小微企业资金的供求关系,而且减少了系统风险;另一方面,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金融抑制”,即政府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过度干预,如人为压低利率和汇率,抑制了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利率市场化有利于调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抑制高利贷行为。可喜的是,温州的金融改革从2012年4月温州民间借贷中心挂牌以来,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为其他地区的金融改革起到了示范效应。
2.加强舆论宣传。对于集资者来说,要让其认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很多女性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借钱是正常的行为,给对方多少利息也是自愿的,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看似天经地义的行为会触犯刑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宣传,让她们知道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非法集资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对于资金提供者来说,要让其意识到风险问题。这些资金提供者收取高额的利息,看似收益颇丰,其实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因为这种高额利息靠企业的常规业务是很难偿还的,集资者要么把钱投入到房地产,要么投入到别的高风险业务如股票、期货,要么靠不断地借入资金还偿还利息。一旦遇到房地产调控、金融市场不景气、借不到新的资金的情况,就会引发危机,无力偿还欠款,使资金提供者血本无归。
3.采取宽严相济的惩治措施。非法集资确实给家庭、社会带来了危害,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女性非法集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坚定打击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女性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无知与无奈。因此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对于那些把资金用于正常经营、集资数额不大、有能力偿还、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以教育、预防为主,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终止非法集资行为;对于那些采取欺骗手段,筹集到资金用于个人赌博、挥霍的、构成集资诈骗的,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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