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元君庙仰韶墓地》

时间:2024-09-14 人气:

摘 要:学习前人的著作、汲取前人的研究思路是学习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元君庙仰韶墓地》是1983年出版的一本新石器时代考古报告,书中在对墓葬进行分期研究时,详细阐释了如何应用考古地层学和类型学来达到所需目标,整个分析过程思路清晰,也比较系统完整。在关于社会制度的探讨中,也可以看到研究者清晰严谨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元君庙仰韶墓地;考古报告;学习研究者;研究思路

1 考古地层学和类型学的综合应用

《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中,对考古地层学和类型学的综合应用是其分析方法的一大特色,主要内容集中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包括其对墓地范围、分期、布局的阐释,因此本文评述的内容也主要是这一部分。通读这一板块,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在研究这批墓葬时,整个分析过程思路清晰、论证也比较严密,使我对如何运用考古地层学和类型学有了些许了解,现就该书有关地层学和类型学的应用及论证方法进行评述,以加深自己考古地层学和类型学的理解。

考古地层学主要是根据遗存出土的地层位置关系,来断定遗存的相对年代。而类型学则是根据器物的形式变化以判断其先后年代的方法。在《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第一部分里,我们可以看到研究者在研究这批墓葬时的重点:即对七组十五座具有叠压打破关系的墓葬进行地层学和类型学的研究。

研究者首先将具有叠压打破关系的十五座墓葬,按照相互的叠压打破关系将其分为七组,并初步判断每一组具有叠压打破关系墓葬各的相对年代,确定每一座打破或叠压于另一座墓葬的墓葬,必定晚于其打破的或叠压的墓葬。比如,M438叠压在M453之上,那么从地层学上看,前者应当是晚于后者的;M423打破了M432,那么前者也应当是晚于后者。但是,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光靠地层学还不能确定七组墓葬之间的相对年代,比如M438与M423的相对年代关系、M453与M423的相对年代关系。所以,研究者们详细记录、分析了这十五座墓中所出的陶器材料,并将所有的陶器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再利用类型学的原理,判断出十五座墓葬彼此之间的相对年代关系。比如,研究者根据这七组十五座墓葬所提供的信息程度,将其划分为A、B两大类,并在其下继续划分为小组,分别用字母a~g表示。对每一个小组中的每一座墓葬所出陶器,在器形、陶质、制作工艺、纹饰等方面都进行详细记录,以便通过类型学的方法来判断各陶器的先后年代,进而判断墓葬的相对年代。比如,作者认为B类d、e、f、g四组墓葬的材料时探讨墓地中其他四十六座墓葬的重要分期依据,便对这四组墓中所出陶器进行器形学研究,发现各组墓葬均随葬有本类墓葬的独有陶器,然后将其定为该组的标准器(小口瓶底瓶、绳纹罐Ba、弦纹罐Bb等),将此作为其他墓葬进行分组的出发点。不过,作者也认识到,这样划分的可靠程度还有待于其他墓葬器物的共存关系来检验和修改,因为这四组墓葬中的遗存情况可能并不能涵盖整片墓地的遗存情况。可以说,这样的思考研究方式,是比较具有逻辑性的,考虑到了对墓葬分期的切入点或重点、划分标准的统一性,也考虑到了若有不足应该怎样修改弥补,使整个研究系统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就是通过这七组十五座墓中所出陶器器形的对比方式,作者将它们以外的墓葬按照类型学原理逐步归类,从而在前面地层学的基础上,确定了每一座墓葬的相对年代,进而对整片墓葬分期。

2 对墓葬所表现的当时社会制度的探讨

《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对社会制度的介绍主要集中在最后一个部分,通过出土的墓葬材料,对家族、氏族、到部落的逐层分析,来论证当时处于“家族—部落”这一社会阶段。可以看出,编者从甲乙两个墓区的排列与分期关系入手,将其视为论证元君庙遗址的居民属于“氏族—部落”这一社会形态的重要依据。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整片墓地存在着一种死于同一时期的人们埋葬于不同区域的的现象。对这一现象如何解释,研究者考虑到了两个原因:一是阶级分化,一是血亲关系。为了探讨这两个因素的真实性,研究者再次利用墓葬结构、随葬品种类和数量、墓葬布局、埋葬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证。在这一论证过程中,有一个观点是确定墓地性质的重要证据,即“财富不均不一定是等级分化的表现,还要看‘个人财产’是否已转化为私有制以及私有制发展到何等程度”。即是说,财富的不均可能只是家族之间或者氏族之间出现财富差异的表现,但究竟是否能出现等级制度,则不能单凭随葬品的数量多寡来分析。从各个墓葬中随葬器物的种类来看,不管是否出有陶器、也不管数量的多寡,所有墓地基本上均出有劳动用品,这说明墓主生前都会参加劳动,因此死后将其用于随葬;从埋葬制度来看,没有随葬或殉葬现象,这就说明当时并没有出现阶级的分化,或者说是即便有分化,但程度不深,可能只是有阶层的区别而没有达到阶级的程度;从墓地的分期与布局来看,甲乙两个墓区都是按照年代有规律的进行合葬……也许以上各个因素中,单凭一点我们都无法断定元君庙遗址中当时人们所处的社会形态,但这些因素的相互关联、彼此印证,却让我们越来越能感受到当时的社会“不存在平均主义,但也没有出现等级分化”。因此研究者认为阶级分化并不是出现甲乙两个墓区的原因。

为了证明编者这一观点,我们还可以从其他考古报告中寻求依据。

比如,在大汶口文化中,,各墓随葬品之间的差异不仅表现在数量和种类上,还表现在随葬品的材质上,对于一些墓葬,部分随葬品甚至选用贵重质料进行制作。以大汶口M10为例,死者不仅随葬了八十余件精致陶器,而且还有象牙雕筒、玉质臂环等精美饰品;而M62则只有一枚獐牙。此外,从葬式来看,大汶口的合葬墓中出现了男女合葬,并且随葬品大多都安置于男性一侧,女性除手握獐牙则别无所有,或是随葬劳动工具。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随葬品的种类、数量,还是从合葬墓中男女的葬式等信息中,都可以看出,大汶口文化墓葬所反映出的当时社会制度,已经出现了一种“等级”,不仅是贫富之间的等级,而且在男女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等级。(虽然不能确定是以丈夫为主的夫妻合葬墓,但是至少可以看出人与人之间已经存在等级的差异。)

因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一观点:在通过墓葬材料去探究社会制度时,除了考虑到随葬品的数量和种类差异,随葬品的质地、用途、摆放位置、墓地的布局等等这些因素也是探究财富形态和社会制度的重要参考点,不能单从数量的多寡去评判。

3 结语

通过《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编者对考古地层学和类型学的分析应用思路,这一过程证实了地层学与类型学作为考古学基本理论,在实际运用中的相辅相成:地层学可以初步断定有叠压打破关系遗存之间彼此的相对年代,在此基础上通过类型学又可以对其他遗存做出相对年代的评判,这就是考古学在判断相对年代时的一种可靠方法和理论。同样,该书在描述社会性质时所提出的“财富不均”与“等级制度”的关系这一观点,不仅新颖,而且对我们从墓葬制度分析探究新石器时代的、社会制度提供了更细致的思考方法,值得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作为一种参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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