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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丰 字数:3054

摘 要: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在当前经济市场中,诸多企业与政府挂钩,公共财产的界定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而当前我国存在的公共财产法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内涵,第一,当前国家的公共财产一部分主要对我国人民私有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等手段进行公有化;第二,控权已经成为当前公共财产权的核心。从公共财产法的内涵来说,我国当前的公共财产法已经在传统公共财产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而公共财产法中的财税法功能也得到了创新。所以法治将成为当前公共财产法以及财税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公共财产法;财税法;新思路

当前在法律领域中对财产权的见解来自多种角度,但是人们的见识常常注重私人财产权。而财产权之前的含义主要是进行抵抗政府以及其它人对其自身私有财产的侵犯等,具有消极作用。对于当前社会来说,传统的财产权已经不适用于财产的控制、保护、调配等。而财产权中的公共财产权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就此,本文针对公共财产法视域下的财税法功能新思路进行以下几点讲解:

1 公共财产法中的财税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的体制越来越完善,政府所涉及的邻域越来越广泛,所具备的职能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前公共场所的相关工作越来越繁琐,规章制度的调配也将越来越具有法律性质。随着国家政府具备的权利越来越多,对社会的财富的控制也会选择财税行为进行参与分配,导致当前我国人民所具有的私有财产已经得不到保障。而当前与财产权相关的法律有两种,一种是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一种是以财税法为主体的公法。私法主要是为了对我国人民私人之间产生的财产矛盾进行调节,公法则主要是对我国人民政府之间的财产矛盾进行调节。所以,唯有私法与公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才可以保障当前的财产法的公平公正。

而当前的财税法主要便是为了确保我国政府的财产来源,从而保障我国公共场所所需的经济来源。从另一方面也可看出,财税法主要是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两者之间的纽带,既要保障我国人民的私有财产,又要对公有财产进行调配。所以财税法的具体内容便有三个方面:

第一,财税法其最主要的目的便是指我国公有财产的来源。而我国的公有财产的来源途径便是我国的税收,税收主要是对我国人民所获取的财产进行纳税,从而递增我国具有的公有财产[1]。其次,就是国有资产收益,具体是指我国的公共资产产生的收益。再者,就是公债,公债主要是指我国的政府公共部门的借债,在一定时间内递增公共财产。我国最主要的公有财产来源便是此三种,而其他的公有财产来源便微不足道了。

第二,财税法对我国的公共财产的支出具有处分作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公共财产是来自于我国人民,但是公共财产的主要支出也是用于我国人民。而财税法的处分作用主要有财产权在支出过程中的转移,以及财产使用、耗损等。虽然我国的公共财产在投入到使用过程中,会受到我国人民的一定约束以及其他公共政策的制约,然而公共财产的支出必然还是得遵从我国的公共财产法,使公共财产的支出的价值最大化。

第三,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公共财产都是由我国的相关政府部分部门进行管理,而财税法便对此管理划定了具体的界限。在实际情况中,国有资产管理并没有对当前流通的货币进行相关管理,而是对具体的资产进行相关管理,主要是指资产转让、产权登记、纠纷处理等等。而国库管理则就是指对当前流通的货币进行相关管理[2]。除此之外,就是财政管理。财政管理具有财产法的共性,由于财政管理的对象就是政府,所以财政管理法更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法。在具体实践中,所谓的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是指非货币性财产的管理,包括财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价值评估、资产转让和纠纷处理等。而所谓的国库管理,主要针对的对象则为货币性财产。因此,尽管财政管理法与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法不能一概而论、完全贴合,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具备财产法的一般共性,最终沿承了财产法的某些思路和具体制度。

2 公共财产法视域下的财税法功能

就当前我国的公共财产法的基本内容而言,财产法及财税法的理论实践性有以下五点:

第一方面,主要是指我国纳税人所具有的财产受到税法的保护。而此税法在制定时,便根据我国当前纳税人的财产权、公共财产权、私有财产权等相互自己的连续而制定出来的,不仅能够符合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纳税后转化为公有化资产的需求,更是打击不正当的税收。所以,财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纳税人财产权具有一种消极保护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政府在我国的影响力比较大,因此唯有政府是站在公平、正义的一面利用合法的途径获取公共财产的来源,那么政府的行为便在法律中具有合法性。由此可知,纳税人纳税所得到的公共财产并不是被随意的挥霍,并不是毫无意义的付出,而是与政府在支出公共财产进行公共性质的事务时的等价交换。所以,政府以合法的途径获取公共财产是有利于纳税人的,是合法拥有和支出公共财产的。

第三个方面,通常所说的公有财产具有公有财产在支出与管理应当符合公有的性质,而不是被随意的挥霍,使用时的目的性比较强。所以公有财产不仅仅是指政府我国人民提供公共使用的物品以及满足为我国人民进行公共服务所需的事项,更是指公有财产使用的性质将不具有公有性质时,政府便不再有使用的权利,也不具有征收的权利。再者,当我国政府将我国纳税人的私有财产通过纳税的手段转变为公有财产时,会使我国所具有的财富不断堆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资产浪费,,最终会打破财税法所秉持的均衡原则,政府使用公共财产的正当性也将不复存在,对公共财产的管理与支出也将会受到我国人民的质疑。由此可知,财税法对我国的公共财产以及私有财产具有保护作用[3]。

第四个方面,由于公共财产其本身的性质比较特殊,使得公共财产不仅仅符合传统的财产法中的诸多要求,并且还具有其它性质,并对当前的私法所具备的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比如,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所具备的公共财产并不可以用于营利方面,因此其单位所提供的一些水电费能够进行收费。再比如,当我国的非经营性公有财产倘若要将产权转变为经营性财产等都需要行政审批。

第五个方面,不论是在古时,还是在当前,我国人民都需纳税,但是纳税并不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私的贡献,而是将自己纳税的财产过渡给国家使用在正当的公共事项中,因此我国纳税人应当对纳税以及财税具有正确的一个看法。再者,纳税人纳税后的私有财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但是在其它的公共财产又得到了相关的利益,所以纳税人的纳税是一个等价交易的过程。但是,政府能够将私有财产通过正当途径转变为公共财产主要是我国的宪法赋予了国家此权利,因此政府还需从另外一方面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3 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公共财产法中的财税法,不仅仅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具有相关性,更与当前我国的法治具有关联性。其次,我国的财税法的核心主要是公有权的调控,对公共财产权具有一定制约性。再者,我国国情中的民主主义,使得我国公民对我国的公共政策具有知情权,并对国家的事务具有参与权以及决定权。另外我国的财税法与法律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我国的财税法应当根据当前的公共财产法进行新角度的扩充与对待。

参考文献

[1]张文泉:《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

[2]刘剑文:“地方财源制度建设的财税法审思”,《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第25页。

[3]〔日〕神野直彦:《财政学—财政现象的实体化分析》,彭曦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4-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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